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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91316号“ADERERR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5266号
2021-09-28 00:00:00.0
申请人:(株)爱思艾琪斯佩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先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91316号“ADERERR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26984号“CHII ADERER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第22314109号“ADER ER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钱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先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91316号“ADERERR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26984号“CHII ADERER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第22314109号“ADER ER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钱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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