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748802号“大农夫恬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546号
2025-01-08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昌波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昌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48802号“大农夫恬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农夫恬峰”指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839号“农夫”、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第3216958号“农夫果园”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商品上的“农夫山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8802号“大农夫恬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昌波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昌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48802号“大农夫恬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农夫恬峰”指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839号“农夫”、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第3216958号“农夫果园”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商品上的“农夫山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8802号“大农夫恬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