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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83995号“ZHENGLI GENERAL ELECTRI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684号
2025-04-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5583995 |
异议人:通用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通用电气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83995号“ZHENGLI GENERAL ELECTRI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HENGLI GENERAL ELECTRIC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远程数据备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2194号“GENERAL ELECTRIC”、第1438958号“GENERAL ELECTRIC”、第1565821号“GENERAL ELECTRIC”、第3174526号“GENERAL ELECTRIC”、第59324227号“GENERAL ELECTRIC GE”、第1126427号“GENERAL ELECTRI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第7类“机床”、第10类“磁共振频谱设备”、第11类“电灯泡”、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第17类“橡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94850号“GE”、第G1209295号“GE及图”,在先注册的第3046242号“GE”、第797918号“G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数据选取服务;为他人编制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3990号“通用电气”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中文字“GENERAL ELECTRIC”可译为“通用电气”,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通用电气”文字构成相同,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3995号“ZHENGLI GENERAL ELECTRI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通用电气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83995号“ZHENGLI GENERAL ELECTRI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HENGLI GENERAL ELECTRIC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远程数据备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2194号“GENERAL ELECTRIC”、第1438958号“GENERAL ELECTRIC”、第1565821号“GENERAL ELECTRIC”、第3174526号“GENERAL ELECTRIC”、第59324227号“GENERAL ELECTRIC GE”、第1126427号“GENERAL ELECTRI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第7类“机床”、第10类“磁共振频谱设备”、第11类“电灯泡”、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第17类“橡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94850号“GE”、第G1209295号“GE及图”,在先注册的第3046242号“GE”、第797918号“G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数据选取服务;为他人编制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3990号“通用电气”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中文字“GENERAL ELECTRIC”可译为“通用电气”,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通用电气”文字构成相同,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3995号“ZHENGLI GENERAL ELECTRI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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