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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99542号“皇冠多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9306号
2025-04-25 00:00:00.0
申请人:李坚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倩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8日对第65799542号“皇冠多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9706197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25784241号“皇冠”商标、第12914092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19706277号“皇冠”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1104、1105、1109、1110类似群组的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类似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灯;冰箱;浴霸;饮水机;淋浴热水器;龙头”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还列举了第1042564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皇冠多厨”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皇冠”,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1104、1105、1109、1110类似群组的“燃气炉;冰箱;浴霸;饮水机;淋浴热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淋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1104、1105、1109、1110类似群组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有引证商标,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其并未向我局说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燃气炉;冰箱;浴霸;饮水机;淋浴热水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倩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8日对第65799542号“皇冠多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9706197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25784241号“皇冠”商标、第12914092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19706277号“皇冠”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1104、1105、1109、1110类似群组的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类似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灯;冰箱;浴霸;饮水机;淋浴热水器;龙头”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还列举了第1042564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皇冠多厨”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皇冠”,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1104、1105、1109、1110类似群组的“燃气炉;冰箱;浴霸;饮水机;淋浴热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淋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1104、1105、1109、1110类似群组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有引证商标,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其并未向我局说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燃气炉;冰箱;浴霸;饮水机;淋浴热水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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