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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37044号“RP RIPL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46号
2020-02-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4837044 |
申请人: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琴叶个人健康护理品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伟东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号桂冠大厦室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对第14837044号“RP RIPL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商标“RR图形”、“ROLLS-ROYCE”及其中文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在中国也是家喻户晓,是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29273号“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516号“ROLLS ROYCE 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5898号“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275号“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0339号“ROLLS ROYCE 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0487号“ROLLS ROYCE 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丑化。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介绍“RR图形”、“ROLLS ROYCE”、“劳斯莱斯”航空发动机、船舶产品宣传手册;
2、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中国官方网站的内容信息及中国搜索引擎上对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的相关介绍;
3、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航空发动机及遄达发动机的相关介绍;
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中国众多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对“RR图形”、“ROLLS ROYCE”、“劳斯莱斯”的宣传及报道;
6、2013年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品牌的罗尔斯-罗伊斯的传奇》系列丛书;
7、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汉英航空发动机工程技术词典》和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航天缩略语词典》部分复印件;
8、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9、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在北京举办的伦敦交响乐巡演宣传册;
10、刊有“RR图形”、“RR图形”、“ROLLS ROYCE”和“劳斯莱斯”广告的2008年4月中国民用航空杂志第88期;
11、罗尔斯-罗伊斯商业(北京)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间的财务报表;
12、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3、 《中国贸易报》和《中国工商报》载文报道了昆明市工商局查处的劳斯莱斯卡拉OK歌厅;
14、 “ROLLS ROYCE”商标交涉函;
15、在先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等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化妆品、洗发液、香精油、香水、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及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8492号决定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于2017年4月28日被公告注册。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活塞内燃机另件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等商品上, 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器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和技术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附件在内的内燃机的生产;修理等服务项目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此外,申请人还在第4类、第7类、12类、第37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劳斯莱斯”、“ROLLS-ROYCE”、“RR”等多件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南方都市报(全国版)》、《福建日报》、《北京日报》、《民营经济报》、《中国石化报》、《京华时报》、《中国贸易报》、《天津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交通报》、《财经时报》、《北京晚报》、《金陵晚报》、《新闻晨报》、《经济参考报》、《经济日报》、《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新京报》、《宜宾日报》、《扬州晚报》、《东亚经贸新闻报》、《长沙晚报》、《西南都市报》、《西安晚报》、《青岛财经日报》、《中华工商时报》、《珠海商报》、《华夏时报》、《新华社经济资讯报》、《中国新闻社》、《北京青年报》、《东方早报》、《中国企业报(数字报)》、《企业家日报》、《重庆时报》、《长春晚报(数字报)》等报纸或网络媒体对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及其发动机、压缩机等产品进行宣传报道。
4、2003年12月由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发动机工程技术词典》第1471-1472页中的世界主要航空发动机附录显示,英国的生产厂RR拥有多款型号的航空发动机,且该发动机已应用至多种飞机中。2009年3月1日由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航天缩略语词典》第615页显示“R.R Rolls-Royce 罗尔斯罗伊斯 (简称罗-罗公司)”。
5、2008年4月第88期《中国民用航空》杂志刊登“RR ROLLS ROYCE”、 “ROLLS ROYCE”广告。
6、申请人“ROLLS ROYCE”商标于2000年被收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7、2013年由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罗尔斯•罗伊斯的传奇》系列丛书介绍了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发展历程及其在汽车、航空发动机等行业取得的成就。
8、我局在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9673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第9794774号“RB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1年8月2日之前分别在活塞内燃机另件、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9、我局在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1316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第10228041号“RR”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1年11月24日之前分别在活塞内燃机另件、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10、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旗下“劳斯莱斯、ROYCE-ROYCE、R图形”商标在“汽车”和其他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独占被许可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1、其作为宝马股份公司及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引证上述公司名下商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RR”、“ROLLS-ROYCE”及其中文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在中国也是家喻户晓,是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其请求认定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9272号“ROLLS-ROYCE”商标、引证商标四、第850545号“ROLLS ROYCE RR”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商誉的不正当利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的混淆。2、争议商标与包括上述四件商标在内的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的“RR”、“ROLLS-ROYCE”、“ROLLS ROYCE RR”、“劳斯莱斯”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3、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提交了其自身、宝马股份公司及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商标独占许可等资料、中国各地区的销售商列表、报刊杂志摘页等资料作为证据。我局于2019年3月7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5027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包括上述四件商标在内的“劳斯莱斯”、“RR”、“ROLLS-ROYCE”、“ROLLS-ROYCE RR”系列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所列四件商标的恶意摹仿。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6、7、8、10、1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在商评字(2019)第0000005027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驰名引证商标四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予以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一事不再理”的规定,申请人所提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应予驳回。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1585898号“RR”商标、第29275号“RR”商标、第770339号“ROLLS ROYCE RR”商标、第770487号“ROLLS ROYCE RR”商标的恶意摹仿,构成对其商标的淡化和丑化,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属于新理由,故对上述理由我局予以审理。关于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认为,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活塞内燃机另件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及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于2015年12月7日、2017年2月22日分别在异议复审程序及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可以认定申请人使用在活塞内燃机另件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P”与引证商标一“RR”、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R”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造成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鉴于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足以保护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故本案不再对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三、五、六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琴叶个人健康护理品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伟东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号桂冠大厦室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对第14837044号“RP RIPL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商标“RR图形”、“ROLLS-ROYCE”及其中文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在中国也是家喻户晓,是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29273号“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516号“ROLLS ROYCE 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5898号“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275号“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0339号“ROLLS ROYCE 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0487号“ROLLS ROYCE 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丑化。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介绍“RR图形”、“ROLLS ROYCE”、“劳斯莱斯”航空发动机、船舶产品宣传手册;
2、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中国官方网站的内容信息及中国搜索引擎上对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的相关介绍;
3、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航空发动机及遄达发动机的相关介绍;
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中国众多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对“RR图形”、“ROLLS ROYCE”、“劳斯莱斯”的宣传及报道;
6、2013年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品牌的罗尔斯-罗伊斯的传奇》系列丛书;
7、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汉英航空发动机工程技术词典》和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航天缩略语词典》部分复印件;
8、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9、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在北京举办的伦敦交响乐巡演宣传册;
10、刊有“RR图形”、“RR图形”、“ROLLS ROYCE”和“劳斯莱斯”广告的2008年4月中国民用航空杂志第88期;
11、罗尔斯-罗伊斯商业(北京)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间的财务报表;
12、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3、 《中国贸易报》和《中国工商报》载文报道了昆明市工商局查处的劳斯莱斯卡拉OK歌厅;
14、 “ROLLS ROYCE”商标交涉函;
15、在先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等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化妆品、洗发液、香精油、香水、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及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8492号决定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于2017年4月28日被公告注册。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活塞内燃机另件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等商品上, 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器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和技术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附件在内的内燃机的生产;修理等服务项目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此外,申请人还在第4类、第7类、12类、第37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劳斯莱斯”、“ROLLS-ROYCE”、“RR”等多件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南方都市报(全国版)》、《福建日报》、《北京日报》、《民营经济报》、《中国石化报》、《京华时报》、《中国贸易报》、《天津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交通报》、《财经时报》、《北京晚报》、《金陵晚报》、《新闻晨报》、《经济参考报》、《经济日报》、《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新京报》、《宜宾日报》、《扬州晚报》、《东亚经贸新闻报》、《长沙晚报》、《西南都市报》、《西安晚报》、《青岛财经日报》、《中华工商时报》、《珠海商报》、《华夏时报》、《新华社经济资讯报》、《中国新闻社》、《北京青年报》、《东方早报》、《中国企业报(数字报)》、《企业家日报》、《重庆时报》、《长春晚报(数字报)》等报纸或网络媒体对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及其发动机、压缩机等产品进行宣传报道。
4、2003年12月由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发动机工程技术词典》第1471-1472页中的世界主要航空发动机附录显示,英国的生产厂RR拥有多款型号的航空发动机,且该发动机已应用至多种飞机中。2009年3月1日由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航天缩略语词典》第615页显示“R.R Rolls-Royce 罗尔斯罗伊斯 (简称罗-罗公司)”。
5、2008年4月第88期《中国民用航空》杂志刊登“RR ROLLS ROYCE”、 “ROLLS ROYCE”广告。
6、申请人“ROLLS ROYCE”商标于2000年被收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7、2013年由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罗尔斯•罗伊斯的传奇》系列丛书介绍了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发展历程及其在汽车、航空发动机等行业取得的成就。
8、我局在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9673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第9794774号“RB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1年8月2日之前分别在活塞内燃机另件、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9、我局在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1316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第10228041号“RR”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1年11月24日之前分别在活塞内燃机另件、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10、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旗下“劳斯莱斯、ROYCE-ROYCE、R图形”商标在“汽车”和其他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独占被许可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1、其作为宝马股份公司及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引证上述公司名下商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RR”、“ROLLS-ROYCE”及其中文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在中国也是家喻户晓,是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其请求认定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9272号“ROLLS-ROYCE”商标、引证商标四、第850545号“ROLLS ROYCE RR”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商誉的不正当利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的混淆。2、争议商标与包括上述四件商标在内的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的“RR”、“ROLLS-ROYCE”、“ROLLS ROYCE RR”、“劳斯莱斯”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3、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提交了其自身、宝马股份公司及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商标独占许可等资料、中国各地区的销售商列表、报刊杂志摘页等资料作为证据。我局于2019年3月7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5027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包括上述四件商标在内的“劳斯莱斯”、“RR”、“ROLLS-ROYCE”、“ROLLS-ROYCE RR”系列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所列四件商标的恶意摹仿。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6、7、8、10、1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在商评字(2019)第0000005027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驰名引证商标四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予以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一事不再理”的规定,申请人所提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应予驳回。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1585898号“RR”商标、第29275号“RR”商标、第770339号“ROLLS ROYCE RR”商标、第770487号“ROLLS ROYCE RR”商标的恶意摹仿,构成对其商标的淡化和丑化,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属于新理由,故对上述理由我局予以审理。关于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认为,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活塞内燃机另件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及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于2015年12月7日、2017年2月22日分别在异议复审程序及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可以认定申请人使用在活塞内燃机另件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P”与引证商标一“RR”、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R”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造成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鉴于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足以保护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故本案不再对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三、五、六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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