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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30507号“SOLL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9431号
2024-12-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8830507 |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索兰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0日对第68830507号“SOLL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23015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0208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19297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196034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81235号“CAT330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81234号“CAT3306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884822号“为你铸就 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433099A号“CAT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433099号“CAT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90448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40209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399540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8219296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9196032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76228号“卡特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569032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182492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7182494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7182497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7182487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7182496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3576797号“CAT LET'S DO THE 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33576786号“实干成就梦想 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34171306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34171308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36281035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36281033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68856744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68854852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CAT”和“CAT及图”系列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世界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排行榜的相关榜单;
2、《财富(FORTUNE)》、INTERBRAND、福布斯等相关榜单;
3、申请人2008-2016年年报的财务报告、申请人官网2016、2019年相关业绩报道;
4、国际商标协会出版的《著名和驰名商标》摘页复印件;
5、申请人在中国有关相关社会责任活动的报道;
6、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独立代理商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7、中国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简介材料及广告监测报告;
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检索报告;
9、天津卫视、山东卫视等媒体关于卡特彼勒来访、设立工厂及其他活动的新闻报道截图;
10、申请人的CAT(卡特)大陆鞋靴、服饰专卖店的信息;
11、在先的行政裁定、法院判决、域名争议案裁决书;
12、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
13、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部分页节选;
14、被申请人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2023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电梯;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风力发电设备;工业机器人;发电机;压缩机;粉碎机”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二十七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造纸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二十七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十八、二十九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九、二十八、二十九权利状态不确定。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2016年10月09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93889号重审第0000001366号《关于第4997072号“CATERPILLA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确认申请人第148057号“CATERPILLAR”商标、第591816号“CATERPILLAR及图”在第7类挖掘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2017年03月10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23401号《关于12794979号“KAT”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一在第7类挖掘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2019年6月12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5029号重审第0000001272号《关于第11108493号“CAT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十一在第7类挖掘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英文“CAT”,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九、二十八、二十九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上述引证商标涉及案件的最终结论。
2、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审理。
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4、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5、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索兰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0日对第68830507号“SOLL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23015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0208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19297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196034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81235号“CAT330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81234号“CAT3306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884822号“为你铸就 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433099A号“CAT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433099号“CAT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90448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40209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399540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8219296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9196032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76228号“卡特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569032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182492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7182494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7182497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7182487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7182496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3576797号“CAT LET'S DO THE 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33576786号“实干成就梦想 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34171306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34171308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36281035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36281033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68856744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68854852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CAT”和“CAT及图”系列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世界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排行榜的相关榜单;
2、《财富(FORTUNE)》、INTERBRAND、福布斯等相关榜单;
3、申请人2008-2016年年报的财务报告、申请人官网2016、2019年相关业绩报道;
4、国际商标协会出版的《著名和驰名商标》摘页复印件;
5、申请人在中国有关相关社会责任活动的报道;
6、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独立代理商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7、中国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简介材料及广告监测报告;
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检索报告;
9、天津卫视、山东卫视等媒体关于卡特彼勒来访、设立工厂及其他活动的新闻报道截图;
10、申请人的CAT(卡特)大陆鞋靴、服饰专卖店的信息;
11、在先的行政裁定、法院判决、域名争议案裁决书;
12、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
13、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部分页节选;
14、被申请人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2023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电梯;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风力发电设备;工业机器人;发电机;压缩机;粉碎机”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二十七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造纸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二十七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十八、二十九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九、二十八、二十九权利状态不确定。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2016年10月09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93889号重审第0000001366号《关于第4997072号“CATERPILLA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确认申请人第148057号“CATERPILLAR”商标、第591816号“CATERPILLAR及图”在第7类挖掘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2017年03月10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23401号《关于12794979号“KAT”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一在第7类挖掘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2019年6月12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5029号重审第0000001272号《关于第11108493号“CAT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十一在第7类挖掘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英文“CAT”,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九、二十八、二十九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上述引证商标涉及案件的最终结论。
2、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审理。
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4、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5、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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