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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47624号“帝世龙纹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43085号
2019-06-27 00:00:00.0
申请人: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间市晟尊渔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2日对第19747624号“帝世龙纹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制造钓鱼用品的生产销售型企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72703号“龍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77863号“龍紋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74701号“龍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龙纹鲤”是申请人最早使用的品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降低申请人品牌价值,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与本案类似的其他在先案件已获得我局的支持,根据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亦应宣告无效。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 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申请人维权委托书及维权公证书;
4、申请人网络介绍及天猫、京东旗舰店截图;
5、期刊证据;
6、销售证明、销售清单及发票;
7、媒体报道;
8、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初步审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诱饵、钓鱼用具、钓鱼线、钓鱼用绕线轮、渔篓(捕鱼陷阱)、咬钩传感器(钓具)商品上,后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8年9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1614期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现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尚在专用期内。
3、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二者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文字“帝世龙纹鲤”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龍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一或申请人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的规定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获注册。因此,本案争议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该项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间市晟尊渔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2日对第19747624号“帝世龙纹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制造钓鱼用品的生产销售型企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72703号“龍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77863号“龍紋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74701号“龍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龙纹鲤”是申请人最早使用的品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降低申请人品牌价值,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与本案类似的其他在先案件已获得我局的支持,根据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亦应宣告无效。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 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申请人维权委托书及维权公证书;
4、申请人网络介绍及天猫、京东旗舰店截图;
5、期刊证据;
6、销售证明、销售清单及发票;
7、媒体报道;
8、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初步审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诱饵、钓鱼用具、钓鱼线、钓鱼用绕线轮、渔篓(捕鱼陷阱)、咬钩传感器(钓具)商品上,后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8年9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1614期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现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尚在专用期内。
3、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二者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文字“帝世龙纹鲤”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龍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一或申请人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的规定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获注册。因此,本案争议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该项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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