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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32229号“云商钉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481号
2024-12-11 00:00:00.0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以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以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32229号“云商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商钉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497722号“钉钉”、第14653058号“钉钉”、第45131201号“甜城钉”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钉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2229号“云商钉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以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以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32229号“云商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商钉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497722号“钉钉”、第14653058号“钉钉”、第45131201号“甜城钉”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钉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2229号“云商钉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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