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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190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4948号
2022-08-12 00:00:00.0
申请人:西安讯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守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9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31267号“同屏tongping及图”商标、第32812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在先同时存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媒体报道及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陕西守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9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31267号“同屏tongping及图”商标、第32812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在先同时存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媒体报道及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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