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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95364号“火炬车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7093号
2022-04-12 00:00:00.0
申请人:刘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95364号“火炬车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07090号“火炬物联”商标、第15416737号“火炬租房”商标、第51910983号“新火炬 YINGI MAXAL”商标、第44492652号“钬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95364号“火炬车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07090号“火炬物联”商标、第15416737号“火炬租房”商标、第51910983号“新火炬 YINGI MAXAL”商标、第44492652号“钬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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