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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17835号“东之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387号
2025-04-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1717835 |
异议人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杭州有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绿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有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绿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31717835号“东之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之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引证的第32629045号、第32629047号、第32928343号“京东之家”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57743号、第28036337号“京东之家JD.COM及图”、第30569817号“东家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杭州有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91967号“东家守艺人”、第27162093号“东家茶仓”、第27770505号“东家博物君”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407152号“东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17835号“东之家”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杭州有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绿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有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绿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31717835号“东之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之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引证的第32629045号、第32629047号、第32928343号“京东之家”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57743号、第28036337号“京东之家JD.COM及图”、第30569817号“东家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杭州有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91967号“东家守艺人”、第27162093号“东家茶仓”、第27770505号“东家博物君”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407152号“东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17835号“东之家”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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