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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06479号“GINZA SPR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456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下秀(北京)再生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周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天下秀(北京)再生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06479号“GINZA SPR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NZA SPRING”指定使用与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41449号、第63367687号“THE GINZA及图”、第15341452号“SHISEIDO THE GINZ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GINZA”,含以上无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6479号“GINZA SPR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下秀(北京)再生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周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天下秀(北京)再生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06479号“GINZA SPR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NZA SPRING”指定使用与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41449号、第63367687号“THE GINZA及图”、第15341452号“SHISEIDO THE GINZ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GINZA”,含以上无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6479号“GINZA SPR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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