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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58739号“廣中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5858号
2021-05-28 00:00:00.0
申请人:广东广中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58739号“廣中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615514号“BOS CROWNOF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60177号图形商标、第10044644号图形商标、第801887号图形商标、第16094761号“维色 Wei Se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58739号“廣中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615514号“BOS CROWNOF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60177号图形商标、第10044644号图形商标、第801887号图形商标、第16094761号“维色 Wei Se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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