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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32588号“DADA SUPR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5826号
2025-04-17 00:00:00.0
申请人:高日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纵点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32588号“DADA 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0996号“DADA 坊”商标、第30873634号“哒哒英语 DADA”商标、第30873635号“哒哒英语 DADA”商标、第30873636号“哒哒英语 DADA”商标、第34537134号“SUPREME”商标、第53213822号“SUPREME”商标、第23715676号“哒哒英语 DADA A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争取第2809群组内“护胫(体育用品)”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主张仅争取第2809群组内“护胫(体育用品)”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但对其他商品是否放弃未明确,我局将对驳回通知书中驳回的商品进行全面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纵点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32588号“DADA 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0996号“DADA 坊”商标、第30873634号“哒哒英语 DADA”商标、第30873635号“哒哒英语 DADA”商标、第30873636号“哒哒英语 DADA”商标、第34537134号“SUPREME”商标、第53213822号“SUPREME”商标、第23715676号“哒哒英语 DADA A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争取第2809群组内“护胫(体育用品)”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主张仅争取第2809群组内“护胫(体育用品)”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但对其他商品是否放弃未明确,我局将对驳回通知书中驳回的商品进行全面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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