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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618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543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洪岩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洪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46183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67127号、第11267177号“熊猫”、第11267097号“PAND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62号、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618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洪岩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洪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46183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67127号、第11267177号“熊猫”、第11267097号“PAND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62号、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618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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