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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57692号“海豚AI学 培养孩子从被动学到主动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73043号
2024-12-1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5257692 |
申请人:北京星奔川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57692号“海豚AI学 培养孩子从被动学到主动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4103群组“流动图书馆”服务和4105群组“娱乐服务”服务上的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13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93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与申请商标在提出复审的“培训;教育;教学;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11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463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4404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9801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325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681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832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976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388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6688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2719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4027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3551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六在撤销程序中被全部撤销,现等待撤销公告中,引证商标三、十二处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十、十一正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三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四在申请程序中被驳回,等待驳回复审中,故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明确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四、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档案及官网介绍、申请人及“海豚AI学”部分荣誉、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六、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十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经撤销复审程序,在“教育;培训;幼儿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上述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除“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六、十二、十四的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五核定使用的“游乐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七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四、五、七至十一、十三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57692号“海豚AI学 培养孩子从被动学到主动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4103群组“流动图书馆”服务和4105群组“娱乐服务”服务上的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13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93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与申请商标在提出复审的“培训;教育;教学;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11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463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4404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9801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325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681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832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976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388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6688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2719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4027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3551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六在撤销程序中被全部撤销,现等待撤销公告中,引证商标三、十二处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十、十一正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三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四在申请程序中被驳回,等待驳回复审中,故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明确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四、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档案及官网介绍、申请人及“海豚AI学”部分荣誉、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六、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十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经撤销复审程序,在“教育;培训;幼儿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上述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除“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六、十二、十四的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五核定使用的“游乐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七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四、五、七至十一、十三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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