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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6536号“悠然良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2130号
2021-12-16 00:00:00.0
申请人:郑州悠然良品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06536号“悠然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2128号“悠然小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760期《商标公告》),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06536号“悠然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2128号“悠然小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760期《商标公告》),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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