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968955号“云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1136号
2024-12-18 00:00:00.0
申请人: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68955号“云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电动剪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5744号、第19635846号、第19636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98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请等待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08月13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电动剪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搅拌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剪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68955号“云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电动剪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5744号、第19635846号、第19636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98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请等待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08月13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电动剪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搅拌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剪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