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8572826号“PERFORM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5729号
2025-04-15 00:00:00.0
申请人:杭州悦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572826号“PERFOR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2106号“PERFORMIX”商标、第70762321号“PERFORMIX”商标、第35935563号“PERFOR MAXX DEFY YOUR LIMITS”商标、第35807884号“PERFOR MAXX DEFY YOUR LIMITS”商标、第70054933号“PERFORM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且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ERFORMAX”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572826号“PERFOR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2106号“PERFORMIX”商标、第70762321号“PERFORMIX”商标、第35935563号“PERFOR MAXX DEFY YOUR LIMITS”商标、第35807884号“PERFOR MAXX DEFY YOUR LIMITS”商标、第70054933号“PERFORM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且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ERFORMAX”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