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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77775号“天灬能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248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铭钍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铭钍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877775号“天灬能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灬能蓄”指定使用在第9类“光伏电池;原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526号、第1742735号“天能及图”商标,第12419632号、第23775908号“天能”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电池”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77775号“天灬能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铭钍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铭钍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877775号“天灬能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灬能蓄”指定使用在第9类“光伏电池;原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526号、第1742735号“天能及图”商标,第12419632号、第23775908号“天能”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电池”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77775号“天灬能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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