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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79008号“趣种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01234号
2020-11-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297900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上海黑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79008号“趣种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15014号“趣”商标、第38149562号“趣 让输入更具价值”商标、第25937490号“趣 趣头条”商标、第35402880号“趣 营销”商标、第33377329号“趣头条 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人达成商标并存协议,其间已经不存在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人签署的商标并存协议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人与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达成商标并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人与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达成商标并存协议,且之间存成一定区别,至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79008号“趣种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15014号“趣”商标、第38149562号“趣 让输入更具价值”商标、第25937490号“趣 趣头条”商标、第35402880号“趣 营销”商标、第33377329号“趣头条 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人达成商标并存协议,其间已经不存在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人签署的商标并存协议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人与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达成商标并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人与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达成商标并存协议,且之间存成一定区别,至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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