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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43937号“YEARLEV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9253号
2018-08-0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6743937 |
申请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意大利帝造者鞋业国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龙海明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站南商贸城幢室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对第16743937号“YEARLEV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中国知名的皮鞋制造企业,申请人所创立的“意尔康YEARCO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品牌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707351号“意尔康YEARCON”、第4426998号“意尔康YEARCON”、第1525274号“YEARCON”、第3100216号“yearCON”、第3596651号“YEARCON”、第3649545号“YEARCON”、第5740361号“YEARCON”、第7373404号“YEARCON”、第10270651号图形等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系针对申请人在先已取得注册的驰名商标“意尔康YEARCON”的恶意抄袭摹仿,该商标的实际使用将制造市场混淆、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四、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实施的抢先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将引发恶劣的负面影响。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50件商标,大部分是在第25类商品上,其中有多件商标涉嫌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尤其是鞋类产品上的知名品牌。被申请人意图利用申请人“意尔康YEARCON”多年来建立起的良好信誉,到达不正当竞争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属于不诚信的市场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所获荣誉;3、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产品销售相关资料;4、在先案件裁定;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6、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凉鞋;围巾;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运动鞋;帽;袜;针织服装商品上。
2、申请人第707351号“意尔康YEARCON”商标、第4426998号“意尔康YEARCON”商标、第1525274号“YEARCON”商标、第3100216号“yearCON”商标、第3649545号“YEARCON”商标、第5740361号“YEARCON”商标、第7373404号“YEARCON”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0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游泳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第3596651号“YEARCON”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YEARLEVIN”与各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文字“YEARCO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人提交的其商标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意尔康 YEARCON”商标在鞋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争议商标“YEARLEVIN”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意尔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我委对此不予支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商标,双方商标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申请人该有关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四、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委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五、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委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意大利帝造者鞋业国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龙海明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站南商贸城幢室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对第16743937号“YEARLEV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中国知名的皮鞋制造企业,申请人所创立的“意尔康YEARCO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品牌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707351号“意尔康YEARCON”、第4426998号“意尔康YEARCON”、第1525274号“YEARCON”、第3100216号“yearCON”、第3596651号“YEARCON”、第3649545号“YEARCON”、第5740361号“YEARCON”、第7373404号“YEARCON”、第10270651号图形等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系针对申请人在先已取得注册的驰名商标“意尔康YEARCON”的恶意抄袭摹仿,该商标的实际使用将制造市场混淆、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四、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实施的抢先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将引发恶劣的负面影响。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50件商标,大部分是在第25类商品上,其中有多件商标涉嫌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尤其是鞋类产品上的知名品牌。被申请人意图利用申请人“意尔康YEARCON”多年来建立起的良好信誉,到达不正当竞争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属于不诚信的市场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所获荣誉;3、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产品销售相关资料;4、在先案件裁定;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6、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凉鞋;围巾;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运动鞋;帽;袜;针织服装商品上。
2、申请人第707351号“意尔康YEARCON”商标、第4426998号“意尔康YEARCON”商标、第1525274号“YEARCON”商标、第3100216号“yearCON”商标、第3649545号“YEARCON”商标、第5740361号“YEARCON”商标、第7373404号“YEARCON”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0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游泳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第3596651号“YEARCON”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YEARLEVIN”与各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文字“YEARCO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人提交的其商标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意尔康 YEARCON”商标在鞋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争议商标“YEARLEVIN”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意尔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我委对此不予支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商标,双方商标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申请人该有关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四、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委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五、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委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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