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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86923号“古楼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235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古楼雪峰云雾茶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古楼雪峰云雾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6923号“古楼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楼贡”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74523号“古井贡及图”商标,第8803199号“古井”商标,第20876292号“古井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牌出租;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贡酒GUJINGGONGJIU及图”、“古井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6923号“古楼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古楼雪峰云雾茶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古楼雪峰云雾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6923号“古楼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楼贡”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74523号“古井贡及图”商标,第8803199号“古井”商标,第20876292号“古井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牌出租;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贡酒GUJINGGONGJIU及图”、“古井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6923号“古楼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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