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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55203号“inspira:cosme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29号
2020-04-09 00:00:00.0
申请人:灵感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203号“inspira:cosme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4194号、第763114号“INSPI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用药膏;香水;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nspira:cosmetics”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203号“inspira:cosme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4194号、第763114号“INSPI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用药膏;香水;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nspira:cosmetics”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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