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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48248号“科思美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7086号
2024-03-04 00:00:00.0
异议人: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佳斯薇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佳斯薇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58148248号“科思美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思美克”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33655号“KOSMIE”商标、第8733621号“COSMI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水”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科思美”及“科思美COSMIRE”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48248号“科思美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佳斯薇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佳斯薇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58148248号“科思美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思美克”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33655号“KOSMIE”商标、第8733621号“COSMI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水”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科思美”及“科思美COSMIRE”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48248号“科思美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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