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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74763号“柸莫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402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酒之美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酒之美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74763号“柸莫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柸莫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971号“PARADIS”、第3909239号“百乐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酒(利口酒);威士忌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杯莫停”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在先使用“杯莫停”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74763号“柸莫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酒之美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酒之美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74763号“柸莫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柸莫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971号“PARADIS”、第3909239号“百乐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酒(利口酒);威士忌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杯莫停”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在先使用“杯莫停”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74763号“柸莫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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