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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61683号“赤之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588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赤云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赤云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461683号“赤之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赤之蓝”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果汁;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第3606410号“天之蓝”商标,第3606409号“海之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制作工艺、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07164号“梦之蓝”商标,第57585951号“天之蓝”商标,第25685232号“海之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啤酒用麦芽汁;啤酒;姜汁啤酒;无酒精的开胃酒;无酒精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制作工艺、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梦之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61683号“赤之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赤云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赤云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461683号“赤之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赤之蓝”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果汁;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第3606410号“天之蓝”商标,第3606409号“海之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制作工艺、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07164号“梦之蓝”商标,第57585951号“天之蓝”商标,第25685232号“海之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啤酒用麦芽汁;啤酒;姜汁啤酒;无酒精的开胃酒;无酒精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制作工艺、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梦之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61683号“赤之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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