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316143号“御满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15号
2025-01-21 00:00:00.0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谢培启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培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16143号“御满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满黔”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1685号、第35210854号“黔酒坊”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果酒;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御满黔”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6143号“御满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谢培启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培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16143号“御满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满黔”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1685号、第35210854号“黔酒坊”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果酒;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御满黔”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6143号“御满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