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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31574号“BBAP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415号
2025-01-08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一无所有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蓝色猩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一无所有对被异议人深圳蓝色猩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31574号“BBAP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BAPE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代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70547号“BAP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1574号“BBAP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蓝色猩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一无所有对被异议人深圳蓝色猩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31574号“BBAP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BAPE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代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70547号“BAP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1574号“BBAP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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