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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37786号“京天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2415号
2021-08-05 00:00:00.0
申请人:刘金雨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37786号“京天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京天红”商标真正所有人,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京天红”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38722455号、第39352652号“京天红及图”、“京天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食用油脂;豆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食用油;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有关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37786号“京天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京天红”商标真正所有人,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京天红”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38722455号、第39352652号“京天红及图”、“京天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食用油脂;豆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食用油;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有关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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