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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65325号“GMBENE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446号
2025-01-10 00:00:00.0
异议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钢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钢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65325号“GMBENE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MBENEK”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陆地车辆连接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4351号“GM”、第55825160号“G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陆地车辆;汽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GM”,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5325号“GMBENE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钢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钢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65325号“GMBENE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MBENEK”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陆地车辆连接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4351号“GM”、第55825160号“G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陆地车辆;汽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GM”,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5325号“GMBENE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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