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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72712号“KISS ME BLEU ROS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5885号
2022-06-06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伊势半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百星鞋服商行
异议人株式会社伊势半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百星鞋服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52072712号“KISS ME BLEU RO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SS ME BLEU ROSE”指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洗衣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542号、第99499号“KISSM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香皂;肥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衣剂;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洗面奶;洗衣粉;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香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KISS ME”,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KISS M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72712号“KISS ME BLEU ROSE”商标在“洁肤乳液;洗衣剂;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洗面奶;洗衣粉;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香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百星鞋服商行
异议人株式会社伊势半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百星鞋服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52072712号“KISS ME BLEU RO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SS ME BLEU ROSE”指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洗衣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542号、第99499号“KISSM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香皂;肥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衣剂;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洗面奶;洗衣粉;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香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KISS ME”,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KISS M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72712号“KISS ME BLEU ROSE”商标在“洁肤乳液;洗衣剂;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洗面奶;洗衣粉;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香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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