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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18836号“BORSAKERLESS SPECIAL”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893号
2023-08-17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禧玛诺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威海禧玛诺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6418836号“BORSAKERLESS SPECI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RSAKERLESS SPECIAL”指定使用于第28类“射箭用器具;玩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7857号“BORDERLES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渔具;钓鱼用绕线轮;钓鱼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钓鱼用绕线轮;钓鱼线;钓鱼用具;钓鱼钩;钓鱼用浮子;钓鱼竿;人造钓鱼饵”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18836号“BORSAKERLESS SPECIAL”商标在“钓鱼用绕线轮;钓鱼线;钓鱼用具;钓鱼钩;钓鱼用浮子;钓鱼竿;人造钓鱼饵”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禧玛诺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威海禧玛诺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6418836号“BORSAKERLESS SPECI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RSAKERLESS SPECIAL”指定使用于第28类“射箭用器具;玩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7857号“BORDERLES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渔具;钓鱼用绕线轮;钓鱼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钓鱼用绕线轮;钓鱼线;钓鱼用具;钓鱼钩;钓鱼用浮子;钓鱼竿;人造钓鱼饵”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18836号“BORSAKERLESS SPECIAL”商标在“钓鱼用绕线轮;钓鱼线;钓鱼用具;钓鱼钩;钓鱼用浮子;钓鱼竿;人造钓鱼饵”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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