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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34307号“JOYOU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9590号
2022-11-03 00:00:00.0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力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力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5334307号“JOYOU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OUNG”指定使用于第19类“砂石管道;非金属楼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88264号“九阳JOYOUNG”、第34611347号“九阳JOYOU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发光铺路块料;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34307号“JOYOU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力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力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5334307号“JOYOU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OUNG”指定使用于第19类“砂石管道;非金属楼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88264号“九阳JOYOUNG”、第34611347号“九阳JOYOU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发光铺路块料;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34307号“JOYOU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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