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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43471号“美晶甲”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630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中种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中种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643471号“美晶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晶甲”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阻燃合成物;树木嫁接用黏性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209625号“美盛晶体钾”、第34744823号“白晶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食品工业用酒石酸氢钾;盐类(肥料);肥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0461904号、第61987227号“美晶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氮肥”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肥料”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3471号“美晶甲”商标在“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中种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中种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643471号“美晶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晶甲”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阻燃合成物;树木嫁接用黏性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209625号“美盛晶体钾”、第34744823号“白晶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食品工业用酒石酸氢钾;盐类(肥料);肥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0461904号、第61987227号“美晶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氮肥”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肥料”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3471号“美晶甲”商标在“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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