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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38426号“舒氏优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616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羽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羽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238426号“舒氏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氏优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等。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商品上的第1926009号“舒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其各自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8426号“舒氏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羽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羽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238426号“舒氏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氏优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等。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商品上的第1926009号“舒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其各自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8426号“舒氏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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