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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09167号“S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67265号
2024-10-11 00:00:00.0
申请人:赛百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09167号“S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2976号“潜水艇 SUBMARINE SUBMARINE及图”、第12619480号“潜水艇”、第19170802号“MONDO SUBS”、第19348191号“SUBTEA”、第26797212号“潜水艇 SUBMARINE”、第63743407号“潜水艇”、第63760477号“潜水艇”、国际注册第888157号“FIREHOUSE SU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协商共存事宜,引证商标八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赛百味360百科介绍、赛百味官方网址页面、类似驳回决定书复印件、引证商标七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尚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二的共存协议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餐馆;餐馆信息服务”等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馆信息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馆信息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餐馆信息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09167号“S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2976号“潜水艇 SUBMARINE SUBMARINE及图”、第12619480号“潜水艇”、第19170802号“MONDO SUBS”、第19348191号“SUBTEA”、第26797212号“潜水艇 SUBMARINE”、第63743407号“潜水艇”、第63760477号“潜水艇”、国际注册第888157号“FIREHOUSE SU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协商共存事宜,引证商标八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赛百味360百科介绍、赛百味官方网址页面、类似驳回决定书复印件、引证商标七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尚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二的共存协议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餐馆;餐馆信息服务”等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馆信息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馆信息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餐馆信息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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