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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68505号“小欢喜火星人 LITTLELIKESMARTIAN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7112号
2025-05-29 00:00:00.0
申请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山市京牛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4日对第43068505号“小欢喜火星人 LITTLELIKESMARTIA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763401号“火星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同行业者,故意在使用过程中突出“火星人”,造成消费者的重大误解及混淆,具有明显的恶意。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具有影响力的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证书、变更证明、续展证明;
2、公司及产品、门店照片;
3、商标使用场景;
4、领导来访照片;
5、火星人所获荣誉;
6、火星人的新闻报道;
7、火星人各大网站账号宣传证明;
8、用户评价;
9、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10、广告宣传图片;
11、广告合同及发票;
12、行业排名证明、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13、销售合同及发票;
14、社会公益事业捐助统计表;
15、相关判决;
16、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嵊州市杰帕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2023年3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小欢喜火星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火星人”,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炉(家用取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行业排名证明、广告宣传等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火星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水龙头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三、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山市京牛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4日对第43068505号“小欢喜火星人 LITTLELIKESMARTIA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763401号“火星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同行业者,故意在使用过程中突出“火星人”,造成消费者的重大误解及混淆,具有明显的恶意。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具有影响力的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证书、变更证明、续展证明;
2、公司及产品、门店照片;
3、商标使用场景;
4、领导来访照片;
5、火星人所获荣誉;
6、火星人的新闻报道;
7、火星人各大网站账号宣传证明;
8、用户评价;
9、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10、广告宣传图片;
11、广告合同及发票;
12、行业排名证明、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13、销售合同及发票;
14、社会公益事业捐助统计表;
15、相关判决;
16、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嵊州市杰帕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2023年3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小欢喜火星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火星人”,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炉(家用取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行业排名证明、广告宣传等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火星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水龙头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三、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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