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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02952号“羊角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842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艳红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好知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艳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702952号“羊角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羊角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1937号“龙及图”、第12826364号“泰山龙”、第31924644号“龙之梦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2952号“羊角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艳红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好知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艳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702952号“羊角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羊角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1937号“龙及图”、第12826364号“泰山龙”、第31924644号“龙之梦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2952号“羊角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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