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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31914号“意品格 YIPING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9493号
2020-11-24 00:00:00.0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一格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一格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聊城市一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931914号“意品格 YIPIN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意品格 YIPINGE”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草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70361号“品格”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香”等商品上。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31914号“意品格 YIPIN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一格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一格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聊城市一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931914号“意品格 YIPIN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意品格 YIPINGE”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草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70361号“品格”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香”等商品上。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31914号“意品格 YIPIN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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