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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62024号“SUP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71640号
2023-06-19 00:00:00.0
申请人:福和福品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2024号“SUP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2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4007号商标在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2024号“SUP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2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4007号商标在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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