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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22458号“洁福龙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630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山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山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0822458号“洁福龙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福龙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焊丝”。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第5954954号“龙牌”,第45227404号“北新龙牌”,第17782240号“龙牌圆梦”,第45205831号“龙牌小康”,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金属批水(金属建筑材料);窗用金属附件;金属板条;建筑用金属架;钢板;金属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龙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焊丝”商品与“石膏板”商品有着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22458号“洁福龙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山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山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0822458号“洁福龙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福龙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焊丝”。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第5954954号“龙牌”,第45227404号“北新龙牌”,第17782240号“龙牌圆梦”,第45205831号“龙牌小康”,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金属批水(金属建筑材料);窗用金属附件;金属板条;建筑用金属架;钢板;金属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龙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焊丝”商品与“石膏板”商品有着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22458号“洁福龙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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