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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36978号“索菲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24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秉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秉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36978号“索菲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珊”指定使用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电子钥匙(遥控装置);USB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66840号、第34816137号“索菲亚”、第32421677号“SUOFEIY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电子钥匙(遥控装置);数字门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36978号“索菲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秉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秉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36978号“索菲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珊”指定使用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电子钥匙(遥控装置);USB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66840号、第34816137号“索菲亚”、第32421677号“SUOFEIY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电子钥匙(遥控装置);数字门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36978号“索菲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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