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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11733号“椰果世家 NATA DE COCO FAMIL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6240号
2025-05-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0511733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椰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7日对第10511733号“椰果世家 NATA DE COCO FAMI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含“椰果”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从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受让而来,被申请人与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实际是同一意志主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100余枚商标,商标名称众多,且存在复制、摹仿“和其正”、“红牛”、“维他奶”、“天草”等他人知名品牌、产品名称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德庆贡柑”的情形,同时还申请了“空降兵”、“老连队”等与兵种、军队元素相关的商标,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已超出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侵犯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权益的恶意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争议商标信息;
3、椰果的相关介绍;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信息、攀附他人知名品牌、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介绍;
6、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企业信息、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未大量注册挤占他人商标资源,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志得酒业饮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2017年6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志得酒业饮品有限公司名义经我局核准已变更为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5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海南椰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第29、30、32、33、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RAIDBULL”、“维他妈”、“和泽正HE ZE ZHENG”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含“椰果”文字,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RAIDBULL”、“维他妈”、“和泽正HE ZE ZHENG”等一百多件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椰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7日对第10511733号“椰果世家 NATA DE COCO FAMI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含“椰果”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从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受让而来,被申请人与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实际是同一意志主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100余枚商标,商标名称众多,且存在复制、摹仿“和其正”、“红牛”、“维他奶”、“天草”等他人知名品牌、产品名称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德庆贡柑”的情形,同时还申请了“空降兵”、“老连队”等与兵种、军队元素相关的商标,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已超出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侵犯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权益的恶意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争议商标信息;
3、椰果的相关介绍;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信息、攀附他人知名品牌、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介绍;
6、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企业信息、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未大量注册挤占他人商标资源,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志得酒业饮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2017年6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志得酒业饮品有限公司名义经我局核准已变更为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5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海南椰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第29、30、32、33、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RAIDBULL”、“维他妈”、“和泽正HE ZE ZHENG”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含“椰果”文字,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RAIDBULL”、“维他妈”、“和泽正HE ZE ZHENG”等一百多件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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