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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77947号“天岽古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631号
2025-05-23 00:00:00.0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文广宇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文广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377947号“天岽古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岽古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乌龙茶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87592号“古茗”、第42231986A号“古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7947号“天岽古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文广宇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文广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377947号“天岽古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岽古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乌龙茶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87592号“古茗”、第42231986A号“古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7947号“天岽古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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