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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80080号“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018号
2024-10-09 00:00:00.0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阳光新视界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阳光新视界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67580080号“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指定使用于第36类“提供保险信息;资本投资”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271号“阳光”、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 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第30945852号“阳光世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银行”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80080号“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阳光新视界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阳光新视界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67580080号“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指定使用于第36类“提供保险信息;资本投资”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271号“阳光”、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 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第30945852号“阳光世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银行”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80080号“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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