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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181010号“Lea NATU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8941号
2024-05-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G1181010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铜官区镜萌服饰批发部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LEA NATURE SERVICES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81010号“Lea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068号决定,于2023年05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淘宝店铺截图公证书、形式发票、报关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8月13日至2022年0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G1181010号第3类“LEA NATURE”商标在“1.美容面膜;2.梳妆用油;3.化妆洗剂;4.发水;5.肥皂;6.化妆用油;7.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香料制品;2.香精油;3.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未设置质证环节,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审理决定存有一定质疑。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法国最大的有机化妆品生产商,“Lea NATURE及图”为被申请人有机化妆品主品牌,该品牌下有多个有机化妆品子品牌,如SO BIO ETIC、EAU THERMALE JONZAC等。被申请人及其代理、经销商对“Lea NATURE及图”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销售使用。被申请人对带有“Lea NATURE及图”商标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小红书、微博、抖音等电子媒体平台上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被申请人的“Lea NATURE及图”品牌在有机化妆品行业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明显是想恶意阻止被申请人的合法商标注册、打压被申请人的知名品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使用声明;
2、2020年莱亚实验室公司与拉拉米(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协议;
3、2022年莱亚实验室公司与香港水羊、上海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协议;
4、2021年被申请人授权经销商销售SOBIO ETIC产品的订单、发票、货源证书、海关报关单等;
5、2022年被申请人授权经销商销售EAU THERMALE JONZAC产品的订单、发票、货源证书、海关报关单等;
6、被申请人授权香港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国际销售相关商品的授权书;
7、2021-2022年被申请人EAU THERMALE JONZAC品牌的产品价目表;
8、2021年被申请人SO BIO ETIC品牌的产品价目表;
9、被申请人授权广州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微博上运营SOBiOetic舒蓓欧品牌的授权书;
10、被申请人授权陈嘉颖运营SOBiOetic舒蓓欧品牌的小红书专业号申请公示函;
11、(202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8211号公证书(被申请人“Lea NATURE及图”品牌产品在天猫旗舰店的销售页面以及在微博、小红书等电子媒体宣传页面截屏);
12、被申请人“Lea NATURE及图”品牌产品在天猫、小红书、微博、抖音等电子媒体的产品宣传图片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9日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用油等商品上,专用权止于2033年6月12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8月13日至2022年08月1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用油;化妆品;化妆洗剂;发水;美容面膜;梳妆用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莱亚实验室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可以证明被授权人莱亚实验室公司委托拉拉米(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销其“SOBiO etic及图”化妆品品牌产品;证据3可以证明被授权人莱亚实验室公司委托香港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其EAU THERMALE JONZAC品牌产品;证据4中提货单、发票、报关单等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拉拉米(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销售了“SOBIO ETIC”品牌的保湿霜、保湿液等商品,亦显示了“Lea NATURE”标识;证据5中提货单、发票、报关单等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香港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出口销售了“EAU THERMALE JONZAC”品牌的保湿霜等商品,亦显示了“Lea NATURE”标识;证据6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香港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EAU THERMALE JONZAC”品牌的独家经销商,在天猫销售产品;证据9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广州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微博上运营“SOBiO etic舒蓓欧”品牌;证据10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陈嘉颖运营“SOBiO etic舒蓓欧”品牌的小红书账号;证据11、1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SOBiO etic舒蓓欧”品牌的保湿霜等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在微博、小红书等上进行了宣传,被申请人的“EAU THERMALE JONZAC”品牌的保湿霜等商品在天猫上进行了销售,产品图片上均亦显示了“Lea NATURE”标识。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8月13日至2022年08月12日期间在核定的保湿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用油;化妆品;化妆洗剂;发水;美容面膜;梳妆用油”复审商品与保湿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因此,复审商标在“肥皂;化妆用油;化妆品;化妆洗剂;发水;美容面膜;梳妆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肥皂;化妆用油;化妆品;化妆洗剂;发水;美容面膜;梳妆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LEA NATURE SERVICES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81010号“Lea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068号决定,于2023年05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淘宝店铺截图公证书、形式发票、报关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8月13日至2022年0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G1181010号第3类“LEA NATURE”商标在“1.美容面膜;2.梳妆用油;3.化妆洗剂;4.发水;5.肥皂;6.化妆用油;7.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香料制品;2.香精油;3.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未设置质证环节,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审理决定存有一定质疑。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法国最大的有机化妆品生产商,“Lea NATURE及图”为被申请人有机化妆品主品牌,该品牌下有多个有机化妆品子品牌,如SO BIO ETIC、EAU THERMALE JONZAC等。被申请人及其代理、经销商对“Lea NATURE及图”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销售使用。被申请人对带有“Lea NATURE及图”商标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小红书、微博、抖音等电子媒体平台上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被申请人的“Lea NATURE及图”品牌在有机化妆品行业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明显是想恶意阻止被申请人的合法商标注册、打压被申请人的知名品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使用声明;
2、2020年莱亚实验室公司与拉拉米(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协议;
3、2022年莱亚实验室公司与香港水羊、上海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协议;
4、2021年被申请人授权经销商销售SOBIO ETIC产品的订单、发票、货源证书、海关报关单等;
5、2022年被申请人授权经销商销售EAU THERMALE JONZAC产品的订单、发票、货源证书、海关报关单等;
6、被申请人授权香港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国际销售相关商品的授权书;
7、2021-2022年被申请人EAU THERMALE JONZAC品牌的产品价目表;
8、2021年被申请人SO BIO ETIC品牌的产品价目表;
9、被申请人授权广州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微博上运营SOBiOetic舒蓓欧品牌的授权书;
10、被申请人授权陈嘉颖运营SOBiOetic舒蓓欧品牌的小红书专业号申请公示函;
11、(202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8211号公证书(被申请人“Lea NATURE及图”品牌产品在天猫旗舰店的销售页面以及在微博、小红书等电子媒体宣传页面截屏);
12、被申请人“Lea NATURE及图”品牌产品在天猫、小红书、微博、抖音等电子媒体的产品宣传图片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9日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用油等商品上,专用权止于2033年6月12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8月13日至2022年08月1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用油;化妆品;化妆洗剂;发水;美容面膜;梳妆用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莱亚实验室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可以证明被授权人莱亚实验室公司委托拉拉米(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销其“SOBiO etic及图”化妆品品牌产品;证据3可以证明被授权人莱亚实验室公司委托香港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其EAU THERMALE JONZAC品牌产品;证据4中提货单、发票、报关单等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拉拉米(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销售了“SOBIO ETIC”品牌的保湿霜、保湿液等商品,亦显示了“Lea NATURE”标识;证据5中提货单、发票、报关单等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香港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出口销售了“EAU THERMALE JONZAC”品牌的保湿霜等商品,亦显示了“Lea NATURE”标识;证据6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香港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EAU THERMALE JONZAC”品牌的独家经销商,在天猫销售产品;证据9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广州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微博上运营“SOBiO etic舒蓓欧”品牌;证据10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陈嘉颖运营“SOBiO etic舒蓓欧”品牌的小红书账号;证据11、1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SOBiO etic舒蓓欧”品牌的保湿霜等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在微博、小红书等上进行了宣传,被申请人的“EAU THERMALE JONZAC”品牌的保湿霜等商品在天猫上进行了销售,产品图片上均亦显示了“Lea NATURE”标识。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8月13日至2022年08月12日期间在核定的保湿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用油;化妆品;化妆洗剂;发水;美容面膜;梳妆用油”复审商品与保湿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因此,复审商标在“肥皂;化妆用油;化妆品;化妆洗剂;发水;美容面膜;梳妆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肥皂;化妆用油;化妆品;化妆洗剂;发水;美容面膜;梳妆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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