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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73388号“P&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77648号
2024-10-22 00:00:00.0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73388号“P&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70772号“G&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39459号“C&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90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鱼肝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龟苓膏”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维生素制剂;鱼肝油;膳食纤维;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营养品;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卫生间用芳香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卫生间用芳香除臭剂”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卫生间用芳香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73388号“P&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70772号“G&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39459号“C&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90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鱼肝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龟苓膏”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维生素制剂;鱼肝油;膳食纤维;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营养品;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卫生间用芳香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卫生间用芳香除臭剂”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卫生间用芳香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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