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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14738号“FROM NEW ZEALAND KIWI NUR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5368号
2024-02-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7714738 |
申请人:新几维(苏州)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4738号“FROM NEW ZEALAND KIWI NUR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98381号“KIWI”商标、第51014495号“KIWI SO”商标近、第51021489号“KIWI SO”商标、第67069446号“KIWIBIOTICS”商标、第32859192号“优萃露 NURTURE”商标、第17180990号“NUTRAKIWI”商标、第17181196号“NUTRAKIWI”商标、第16712576号5类“培然 NUTRAKIWI”商标、第16712576号29类“培然 NUTRAKIWI”商标、第14042050号“GREENKIWI”商标、第18113845号“NUTRAKIWI”商标、第51014544号“KIWI 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表现形式、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中的“NEW ZEALAND"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新西兰的国名,“KIWI”不易被中国公众识读为“猕猴桃”的含义,不会造成中国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产品包装图片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四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表达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孕妇用奶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十二均含“KIWI”,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十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十二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中“NEW ZEALAND"为新西兰国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FROM NEW ZEALAND”可译为“来自新西兰”、“KIWI ”可译为“猕猴桃”,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4738号“FROM NEW ZEALAND KIWI NUR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98381号“KIWI”商标、第51014495号“KIWI SO”商标近、第51021489号“KIWI SO”商标、第67069446号“KIWIBIOTICS”商标、第32859192号“优萃露 NURTURE”商标、第17180990号“NUTRAKIWI”商标、第17181196号“NUTRAKIWI”商标、第16712576号5类“培然 NUTRAKIWI”商标、第16712576号29类“培然 NUTRAKIWI”商标、第14042050号“GREENKIWI”商标、第18113845号“NUTRAKIWI”商标、第51014544号“KIWI 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表现形式、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中的“NEW ZEALAND"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新西兰的国名,“KIWI”不易被中国公众识读为“猕猴桃”的含义,不会造成中国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产品包装图片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四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表达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孕妇用奶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十二均含“KIWI”,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十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十二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中“NEW ZEALAND"为新西兰国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FROM NEW ZEALAND”可译为“来自新西兰”、“KIWI ”可译为“猕猴桃”,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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