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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01527号“普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1759号重审第0000002368号
2025-05-23 00:00:00.0
申请人:浙江普森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01759号《关于第61701527号“普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9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5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净化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复审商品上与第24245639A号“普特森 PUTE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二在“风扇(空气调节)”商品上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净化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第6526145号“森普”商标、第13936905号“普森特 PRECET及图”商标、第14627909号“金普森”商标、第28909799号“普森光电及图”商标、第5054201号“金普森 JINPUSEN JPS及图”商标 (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53、1845、1820、1832、1820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风扇(空气调节)”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24期《商标公告》)。
第60365204号“普森电热”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第34281970A号“普森卫厨”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生效(详见第179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01759号《关于第61701527号“普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9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5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净化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复审商品上与第24245639A号“普特森 PUTE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二在“风扇(空气调节)”商品上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净化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第6526145号“森普”商标、第13936905号“普森特 PRECET及图”商标、第14627909号“金普森”商标、第28909799号“普森光电及图”商标、第5054201号“金普森 JINPUSEN JPS及图”商标 (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53、1845、1820、1832、1820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风扇(空气调节)”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24期《商标公告》)。
第60365204号“普森电热”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第34281970A号“普森卫厨”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生效(详见第179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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